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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3013933619N/2023-109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发展改革局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2-07
成文日期: 2023-12-07 有效性: 有效
武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2-13 15:5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 年第 2 号)《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 〔2023〕62 号)和《武威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武政发〔2022〕6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照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 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省级及以下发 展改革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 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 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节能审查工 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和省上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 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制度,执行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和 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科学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 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六条 市、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甘肃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方式、 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 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下 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 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 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 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市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含)吨标准煤—10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 10000 吨(含)标准煤及以 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开展 节能审查。(三)县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含)吨标准煤—5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 500(含)万千瓦时以 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四)跨市(州)、县(区)权限。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 上市(州)级地区的,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市(州) 联合其他市(州)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 以上县(区)的,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县(区)联合 其他县(区)上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批。(五)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 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 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篇章,对项 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 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上的统一部署,结合工 作实际,另行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办法。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 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 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对标;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七)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当在节能报告中 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 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碳排放统计核算参照 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国家明确相关 核算办法后,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 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能耗强度 控制目标值的项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对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 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实行能耗等量减量置 换,置换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对于未完成 能耗强度下降进度目标和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县(区),按照国 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对于钢铁、水泥 熟料、平板玻璃等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 目,应当在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项目 所需能耗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具备技 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 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 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 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 否准确;对涉及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项目,相关使用量 核算是否准确有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和降碳工作管理 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 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类别等不影响项目用能变化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 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当对项目 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 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验收报 告,逐级报请节能审查机关开展节能竣工验收,并应对节能验收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分期建设、 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省级审批的项目由市 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竣工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省级 节能审查机关备查。其他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市、县(区)节能 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竣工验收。通过县(区)节能审查机关验收的 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查。

    第十九条 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文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节能验收成员分工及节能验收 真实性、准确性承诺等。 (二)节能验收情况。节能验收方案;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应对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 报告,分析判断项目建设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建设方案、工艺方案、用能设备、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 节能降碳措施、能源计量器具等;节能验收整改情况。 (三)能耗替代方案及相关承诺落实情况。(四)节能验收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纳入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 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 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在开展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 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 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二条 节能管理和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察 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节能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 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 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县级节能审查机关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 调度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各县(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县(区)节能目 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违反节能审 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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