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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2013933539B/2023-076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古浪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0-09
成文日期: 2023-10-09 有效性: 有效
古浪县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0-09 09: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村民委员会财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独立核算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指村民委员会在管理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资产管理活动

资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用于办公和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全体村民受益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是本组织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本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财务监督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的日常指导、审计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履行村级财务审计检查工作中,必要时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使用的监督及财务会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审计局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运营活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村监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组织财务管理责任主体,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本组织财务管理运营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村民委员会资金、资产的会计核算、登记管理处置的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对村委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四)其他需要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村委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

(三)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四)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五)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年度财务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村监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本组织财务活动;

(二)监督财务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

(三)协助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主要包括:

(一)村委会主任职责:

1.负责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全盘工作;

2.对履行了议事、审核程序的财务收支票据进行审批。

(二)会计(代理会计)职责:

1.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要求,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总账、明细账;

2.负责会计凭证的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档案保管以及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

3.按时完成“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账务核算及合同管理、资产资源管理、票据管理等管理板块中信息录入工作,按期结账;

4.向村民委员会提供季度(或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及有关财务资产管理信息、统计报表等;

5.做好村民委员会财务账簿、财务报表打印及财务会计档案装订归集管理;

6.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报账员职责:

1.做好现金管理、资金收支及收支票据、合同等财务资产管理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库存现金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3.定期督促村民委员会完成报销凭证的审核审批并将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的收支票据、合同等财务资料报会计做账务登记;

4.做好村民委员会各种票据登记管理、支票保管工作;

5.协助会计做好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及有关财务资产管理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当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及时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移交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财务印章、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财务收支管理

十二  村民委员会的收入主要包括:

1.村级办公经费;

2.财政及部门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如服务群众专项补助、共管共享补助等);

3.财政及相关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

4.集体资产处置、拍卖、变价收入;

5.社会捐赠资金、物资;

6.回收的债权收入;

7.其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

十三  村民委员会的支出主要包括:

1.村级办公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专项用于办公费用开支、办公用品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办公设施维护维修、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报刊订阅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及日常必需用品(如纸杯、茶叶、卫生用具用品等)等支出,其中:

1)办公费用开支及用品购置按实际开支报销,多项开支一次性报支的须附经营单位供货清单。购买日常必需用品坚持“经济节约”原则,不得使用高档奢侈品。

2)一次性采购达到询价或招投标限额的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和招投标。

3)固定资产购建实行“一事一会”制度,报账须同时提供事前商议会议记录、实物照片等辅助证明材料。购建完成后应及时验收并在“三资”操作平台登记核算。

4)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本乡(镇)以外的公务活动,差旅费补助按照《古浪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古办发〔2015〕4号)执行,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转入相应个人账户(卡)。

5)村民委员会办公取暖费据实报支;水、电、网及其他支出等按实际报支;电话费按固定电话的实际支出报支,不得报支个人电话费;报刊订阅费严格控制,除党报党刊外,严禁任何组织向村民委员会摊派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6)加强村民委员会租用车辆管理。除应急、维稳、禁牧、拉运物资、环境卫生整治、拆临拆违等确需租车外,一般村内公务不得租用车辆。确需租车的,须事前请示包村领导同意。租用车辆实行“一事一单”,《派车单》须注明时间、事由、地点、价格、用车人、车主等情况,不论金额大小均由包村领导审核签字,费用转入车辆单位(个人)账户(卡)。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村民委员会租用车辆管理办法或细则,切实加强对租用车辆的管理使用。

2.财政及相关部门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如服务群众专项补助、共管共享补助等)应按照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核算。

3.财政及相关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具体要求实施。项目要求议事公示的按项目要求议事公示。形成固定资产移交村村民委员会的,根据移交资料纳入村民委员会账内管理。

4.集体资产处置、拍卖、变价收入、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回收的债权收入、其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根据实际整合使用。

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务零接待,严禁村民委员会将资金用于购买烟酒,支付招待费、赞助费、个人礼金和各级政府未明文规定的奖金、补助、抵押担保等财务行为。

 

第四章  议事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支出事项的议事审核审批执行以下程序:

(一)单笔2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票据由村监会主任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

(二)单笔2000元—5000元(不含)的,由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支出票据由村监会、包村领导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报支时附会议记录;

(三)单笔5000元—50000元(不含)的,事前组织村“两委”、村监会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在村内公示;事后组织村“两委”、村监会集体会议通达,在村内公示。支出票据由村监会、包村领导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报支时附2次会议记录和2次公示照片;

(四)单笔50000元(含)以上的开支,履行“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执行乡镇审核审批备案制度,乡镇监督实施。支出票据由村监会、包村领导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报支时附乡镇批复、“四议两公开”资料。

以上签订合同的还需附合同协议,询价的附询价资料,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的附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资料,需要验收的附验收资料。

    本办法所指的“四议两公开”包括:

1.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研究制定提议事项的初步方案。

2.村“两委”会议商议。村“两委”对村党组织的方案商议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商议事项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

  3.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村“两委”会议议定的事项讨论审议。党员大会到会党员须占在家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通过。

4.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方案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确因村民(代表)外出务工造成参会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到会人数须达到在家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讨论事项须经到会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5.决议结果公开。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村委会负责在村内公开。

“四议两公开”事项包括:

1.集体资产的处理、集体借贷;

2.重大财务支出:5万元以上的支出;

3.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涉及财务管理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采购货物、购买服务、实施工程项目的,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工程项目分别包括:

(一)货物采购。指凡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物品的采购。物品重点包括信息化设备(如计算机、服务器等)、办公设备(如复印打印机、LED显示屏、液晶显示器等)、车辆、机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品(如纸张、硒鼓等)、信息数据(如基础软件)等。

(二)服务购买。指凡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服务的购买。服务重点包括网络接入服务、会议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

(三)工程项目。指建设工程,包括村民委员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还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采购货物、购买服务、实施工程项目,议事程序执行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施工单位的确定执行以下程序:

(一)货物采购。

1.单项货物采购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需询价直接采购;

2.单项货物采购5000元—5万元(不含)的,通过询价程序确定供应商;

3.单项货物采购5万元—20万元(不含)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询价程序确定供应商;

4.单项货物采购20万元(含)以上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供应商。因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无法招投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服务购买。

1.单项服务购买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需询价直接购买;

2.单项服务购买5000元—5万元(不含)的,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单项服务购买5万元—20万元(不含)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4.单项服务购买20万元(含)以上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因公开采购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无法招投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

(三)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5万元(不含)以下的,通过议事程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2.工程项目5万元—50万元(不含)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询价确定施工单位;

3.工程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因招投标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无法招投标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由理事会制定实施方案,专题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监督实施,条件不具备的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行为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纳入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包括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村民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网点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村集体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个人账户存储、周转集体资金。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结算账户必须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人管理。支票、银行开户预留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开户预留法人章由村委会主任保管。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实行账、款分离,所有收付事项由报账员经办,但不得同时管理支票和财务印鉴。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日常开支执行备用金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库存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其中施工、劳务类支出,施工方须提供要素齐全的施工、劳务合同、同一地点或同一参照物下事中、事后影像资料),完成相关审批流程交给报账员,由报账员报会计记账。会计要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签批手续不全、附件不完整的凭证不得报账入账。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各项资金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经营性收入要开据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非经营性收款开据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对村民经济往来事项,可使用由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收付款票据》。收取款项不需开据收款凭据时,可将银行流水单据及相关文件、凭据一并交会计入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所有对外财务结算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无法取得合法原始票据的零星开支、雇佣本村村民的劳务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以及收到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的结算票据,可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甘肃省村民委员会收款票据》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付款票据》(以下简称“收付款票据”)。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收付款票据”由报账员负责保管,建立纸质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票据,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领用的“收付款票据”,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的申领模式。乡(镇)代理机构根据本乡(镇)“收付款票据”的需求量,向县农村经济经营指导站申报数量,由县农村经济经营指导站向县财政局统一领购,村民委员会使用票据时向乡(镇)代理机构领取,乡(镇)代理机构及时建立票据登记簿,登记申购情况。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领用的“收付款票据”,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村民委员会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规范使用,不得超出范围;票据填写开据,必须整本连号顺序使用,不得跨页、转让、出借、代开、代用,防止丢失盗用;村民委员会领用的“收付款票据”仅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任何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账务;会计应当每月与报账员、库管员核对账目一次,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签订的合同的管理,所有合同及有关审批资料及时编号,整理归档,专柜管理,不得遗失。村级财务人员负责将合同在“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登记。

 

第十章  债权债务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由会计或报账员及时登记发生的每笔债权债务,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核对。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债权管理,积极催收到期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与对方订立债权还款协议并限期收回。对经司法催收等确属无法收回的不良债权,通过“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予以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村民委员会债权的核销、减免。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债务管理,对发生的所有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规划,按期偿还。

第三十五条  严禁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人员报酬、福利、补贴等事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通过施工企业垫资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举债支付超标准办公支出、公款旅游、招待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三十六条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或借入资金、资产。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因公共管理事项需要而垫付资金的款项,须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及时纳入财务账内核算,及时偿还。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资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  村会计要在“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资产资源管理模块中全面建立各资产电子台账,及时登记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属变动情况。年度结束后,及时打印装订归档。登记要逐项记录资产名称、类别、型号、数量、单价、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折旧年限、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内容;出租、发包的村集体资产,要登记租赁、承包单位(人员)名称、法人、所在地、费用和起止日期、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十二章  资产清查核实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三资”开展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资产年度清查的重点:包括清理核实固定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资产年度清查工作,要以本年度12月31日完成年终结转的财务报表和明细台账为基础,逐项逐类逐个资产开展全面清查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应当对债权人或债务人做面询函询。

第四十三条  对清查中发现需要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的,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

第四十四条  对清查中发现需要重新界定权属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界定;乡(镇)人民政府难以界定的,应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逐级上报裁定,清查工作结束后仍无法确定权属的填制《待界定资产明细表》,以待后期解决。

第四十五条  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资产,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对清查中发现的不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报经审批后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4)对清理出的账外资产,应经过核实确认其价值后,做好账务处理,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清理核实内容、价值重估结果、产权界定决定等内容,及时录入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并在村务公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进行,执行“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原村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做到权属清晰,登记准确、监管到位。

 

第十三章  资产报废处置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所有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应当在账实核对的基础上,填制《资产报废毁损申报表》,明确需要报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时间、价值、管理使用状态等信息,经评估核验后,通过“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确定报废处置事项,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予以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一旦发生,由责任人按原值进行赔偿。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对清理出来已提完折旧但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只进行资产卡片管理,不能使用时再按程序进行清理和报废处置。

第五十一条  会计要根据资产报废处置的公开结果,填制“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单”,以审批后的审批单、会议记录为原始依据,及时处置报废的资产并完成账务核销下账工作。

 

第十四章  会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委托代理记账工作。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具有代理记账业务资质的、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代理记账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经营指导站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代理村民委员会年度预算制定、决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财务计划的制定。

(二)代理村民委员会所有财务会计核算业务,审核村民委员会报账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保证会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三)代理村民委员会管理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工作,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资产资源租赁、承包、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代理村民委员会“三资”管理数据统计、“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电子账套、各类电子卡片、信息的录入,以及所有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  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配备1-3名专业人员担任会计和档案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设报账员1名,负责村民委员会出纳和报账工作。财务人员要实施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

 

第十五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坚持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务财务公开由村委会、监事会负责。

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代收代缴费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以及群众关注的其它财务事项等。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各项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工程项目承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实时、专项公开。

第五十七条  涉及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五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可通过“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武威民生监督信息平台”信息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屏、微信等形式开展。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十六章 违纪违法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村委会成员有如下行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收入不入账或未能及时入账的;

2.报账票据不真实,虚列支出,以虚假经济业务开具发票的;

3.违犯规定要求、标准报账的;

4.挪用、套取资金的;

5.违纪违规导致集体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失的;

6.“三资”运行情况不及时公开、虚假制作财务支出会议记录的;

7.其它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行为的。

(二)会计(代理会计)有如下行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

2.对票据不合法、签字盖章缺失,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报销入账的;

3.会计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4.因管理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涂改、伪造、损毁或者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5.会计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的。

(三)报账员有如下行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未完整收集收支凭证的;

2.未按规定及时集中报账的;

3.收支凭证人为遗失的;

4.报账后应支付而未足额支付经营单位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的,已入账的由责任人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责任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与法律、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办法(暂行办法)等相冲突的,执行上级决定。《古浪县村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古农发〔2020〕68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古浪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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