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按照《条例》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施政行为,逐步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法制化。二是坚持全面真实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的必须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准确可信。三是坚持及时便民的原则。将人民群众最关注的事项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保证公众方便、快捷地知情办事。四是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不搞形式主义。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古浪县人民政府:http://www.gulang.gansu.gov.cn
2、新闻媒体;
3、“古浪普法”微信公众号;
4、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5、政务信息公开栏、宣传告示、电子信息屏等。
三、公开范围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上级和本县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转报)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统计数据。
(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古浪县司法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古浪县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点为古浪县司法局,办公时间为9:0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5121230
传真号码:0935-5121230
通信地址:古浪县司法局迎宾路7号,邮政编码:733100
电子邮箱:gulangsifa@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古浪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甘肃·古浪”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ulang.gansu.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定《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到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县监察局或者县政府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