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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2MB1861937Q/2024-015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2-07
成文日期: 2024-02-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07 16:1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消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杨延熹         联系电话:0935-5120501

 

 

                      古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25

 

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落实省市县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着力整治全县各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市安委办印发的《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县安委办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时刻保持对当前严峻复杂形势的清醒敏锐,以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为切入点,以火灾防范现实斗争需要为着力点,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发力点,以清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为关键点,聚焦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三类重点场所,实施精准排查、靶向治理、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二、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43月底结束。

三、整治对象

(一)九小场所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二)混合经营场所。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性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的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寄宿制中小学、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

结合我县实际和冬春火灾防范工作重点,对居民楼院、矿山地面建筑物、施工现场、多业态商业街等四类重点场所同步开展整治。

四、整治重点

(一)九小场所。重点检查整治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等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工作站是否开展排查检查、消防宣传。各九小场所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规住人;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餐饮类场所是否存在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五类突出问题等。

(二)混合经营场所。重点检查整治各混合经营场所是否明晰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增大火灾危险性;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不同独立单位是否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是否违规占用防火间距、违规在防火间距上搭建临时性建筑;是否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独立单位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方面的风险隐患问题。

(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卫健、民政、商务、文旅、交通、市场监管、教育、文物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举一反三开展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车站、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校园(校外培训机构)、文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是否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是否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堵塞、占用和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常态化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人员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问题。

(四)居民楼院。以高层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失管楼院为重点,会同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失管小区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消防车通道、楼梯间、公共走道被堵塞占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楼梯间、管道井封堵不严和堆放杂物,外墙保温材料破损脱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进行重点整治。

(五)多业态商业步行街。重点检查整治地下一层为地下室、地上有商铺和相关经营业态的商业步行街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采用易燃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存在违规焊割、违规用电、违规用火的行为,营业性场所是否存在超时、超员经营现象;共用消防设施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统一负责管理。

(六)施工现场。以新建、改建、装修、拆除等各类施工现场为重点,会同住建、应急部门重点整治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冒险作业,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等进行重点整治。

(七)矿山地面建筑场所。以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行政福利区内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联建楼等地面建筑场所为重点,会同应急、矿山安全监管等部门对未按要求落实暂停使用吊篮系统措施、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日常演练不到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电气燃气线路设备使用不规范、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重要场所使用明火取暖等进行重点整治。

五、工作措施

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大活动,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风险研判。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结合本辖区(行业领域)历年的火灾情况特点和前期冬春火灾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面临的消防安全风险形势,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关街道工委、办事处专题听取情况报告,部署开展本辖区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宗教、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部门专项工作结束前,要列出本系统消防安全不放心、不托底单位和区域名册,纳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推进实施。

(二)强化隐患排查。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为各社会单位印制整治通告,各社会单位要广泛组织张贴、传发,全面发动重点场所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队开展自查,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重点场所消防检查要点附件1,组织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大排查,查清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乡镇街道动消防工作所站、综合执法队伍、公安派出所等力量,对辖区九小场所、居民楼院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三)强化问题整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对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督促相关部门作为攻坚整治对象,实施挂账管理,明确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每月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整改一处、销案一处。

(四)强化联合执法。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用足用好执法手段,坚持一案双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坚决打击整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强化约谈警示。县消防救援大队结合火灾特点和排查整治情况向相关单位发出风险提示函、措施建议书,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县级政府、行业部门开展约谈,发出工作警示函。攻坚整治期间,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等进行约谈,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签订承诺书、落实整改责任。

(六)强化典型曝光。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对于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协调当地主流媒体曝光,推动隐患整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引导居民自觉落实三清三关,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七)强化培训演练。发挥基层末梢作用,整合发动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员等各方力量,组织全面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提升检查质效。聚焦重点场所,突出经营场所业主、员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法人员和网格员等七类重点人群以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三支处置队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大演练活动,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的意识和技能,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

(八)强化督导检查。安委办成立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督导检查组对行业领域监管单位和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者邀请专家共同参与检查,确保隐患问题发现准确、查找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确保隐患问题形成闭环。

六、方法步骤

()部署推进阶段202428日前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细化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或计划,结合实际明确整治范围重点,细化任务措施,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攻坚整治阶段2024320日前按照行动部署,深入排查七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大活动,严格落实八项重点整治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总结验收阶段20243月底前组织对全县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重点督办。同时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完善制度机制,巩固工作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把除患攻坚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坚持统筹推进,实施综合整治。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将本辖区、行业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已明确的重点任务与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有效结合、同步推进,科学评估前期工作成效,强化重点区域、重要场所、敏感区域、薄弱环节消防安全管控,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检查、专家辅助、异地执法等综合整治措施,提升执法质效集中整治消除一批突出隐患问题,有效减少隐患存量、降低火灾风险。

(三)严格跟踪问效,确保工作落实。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是年度省市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跟踪问效,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县安委办将发通报或督办函,推动整改落实。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将提级调查,并开展延伸调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于322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全县集中除患攻坚整治不托底场所名册》报送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冬春火灾防范工作总结不再报送

报送邮箱:glxxfdd@163.com

 

附件:1.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2.人员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4.全县集中除患攻坚整治不托底场所名册

 

 

 

 

 

 

 

 

 

 

 

 

 

 

 

 

 

附件1:

 

“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査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宾馆

1)宾馆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

4)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査。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査,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附件2:

 

人员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人员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加强居民消防安全教育

1.提醒居民注意用火、用电、用气、酒精使用等方面消防安全,提高居民自身防范意识;日常要做到“三清”“三关”防范火灾。

2.引导居民安装独立式感烟型火灾探测器,用于居民自家火情预警,提高居民发现初起火灾的能力。

3.提醒居民锂电池夜晚不要在室内充电。

4.提醒居民户内失火及时报火警:拨打119报火警、按下楼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火警、拨打物业消防控制室报火警(消防控制室电话要告知)。

(二)消防设施管理

5.确保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室外地下管网老化要及时更换维修。

6.自动报警设备要确保设备处于伺机工作状态,报警设备防尘罩要摘除,每年要对设备报警位置、报警性能进行测试,确保能及时报警。

7.定期对疏散标志灯、应急照明灯具进行放电维护,确保电池应急供电时间符合设计要求,损坏灯具要及时更换。

8.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要保持常闭,顺位器、闭门器无丢失损坏。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

9.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

10.值班人员熟练操作消防设施,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及小区内部布局。

11.定期对值班人员各项技能继续抽查考核。

12.体能训练日常化,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消防车道管理

13.保障消防车道设置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保持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1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注意,小区地面进出口设置的道闸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15.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五)电缆井、管道井管理

16.上下层缝隙,与本层周边缝隙要使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17.内部弱电及智能化设备供电线路敷设要规范、穿阻燃管。

18.不要私拉乱接电线,电线要使用阻燃国标线材,专业电工敷设。

19.电缆井、管道井内不要堆放可燃物品,门要上锁,防止被其他人堆积可燃物。

(六)外墙外保温部位屋面及一层公共区域管理

20.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21.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22.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23.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首层、裙房屋面、顶层屋面可燃物都要及时清理)。

24.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25.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26.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27.外墙及屋面设置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景观灯、发光字、招牌)要定期检查。

28.电动车充电棚要与外墙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七)电动车管理

29.加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行为,不听劝阻者、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举报;

30.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要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有物业企业、社区、村(居)委会及其他管理单位的,是否明确物业方、管理方和居住人员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居住场所管理单位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3.人员居住场所的物业企业、社区、村(居)委会及其他管理单位每天是否开展1次防火巡查,每月是否开展1次防火检查。

4.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物业企业、社区、村(居)委会及其他管理单位是否采取措施制止上述行为。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5.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7.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8.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场所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在准工作状态下,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9.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居住场所公共部分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10.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2.商业部分与居住场所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13.外保温系统是否有破损、开裂和脱落的,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是否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满足要求

14.物业企业、社区、村(居)委会及其他管理单位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是否常态化宣传火灾扑救、灭火逃生等各类消防安全知识。

1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6.物业企业、社区、村(居)委会及其他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17.有消控室的,消控室值班人员是否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是否定期对值班人员各项技能、体能开展日常训练及抽查考核。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附件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拆除工程施工现场: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法:查阅档案)

(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保卫牌上公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同时应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检查方法:查阅档案、抽查提问)

(三)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施工期间,至少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每日防火巡查频次。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应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整改期间防范措施。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检查方法:查阅档案、抽查询问)

(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新入职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等醒目位置,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所有员工应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检查方法:查阅档案、现场检查、抽查提问)。

(五)实施灭火疏散演练。根据人员集中程度、施工时间段、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围绕救援救护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分工、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程序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等,制定针对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重点部位设置、火灾危险性调整消防演练重点,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检查方法:查阅档案、抽查提问)

(六)规范消防档案管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应详实且能全面反映消防工作情况。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填发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应按照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检查方法:查阅档案)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七)合理规划平面布局。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八)配齐消防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自救呼吸器等临时消防设施和灭火、逃生器材。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水泵房、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m的工程室内疏散通道、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抽查测试)

(九)建设灭火救援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不得在消防车道上设置构筑物、建筑材料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临时消防救援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树木等障碍物。临时办公、宿舍等建筑外墙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十)强化临时用房管理。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宿舍、办公用房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十一)加强安全疏散管理。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及照明设施。应在作业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十二)规范工地防火管理。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外脚手架、支模架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高层建筑、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外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四、危险源管理

(十三)严格动火作业管控。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厨房操作间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前,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或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再离开。在拆除作业中,当现场周围存在易燃可燃物时,严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检查方法:查阅档案、抽查询问)

(十四)严格安全用电管控。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有关规定。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临时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用工工具蓄电池进行充电时,应确保人员值守。(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十五)严格危险物品管理。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可燃材料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³,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保持良好通风,设置严禁明火标志。室内使用油漆及其它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应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余料。(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五、灭火力量建设

(十六)加强灭火力量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其他施工现场应当建设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按照三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器材装备。灭火队员调离现场时,应及时补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检查方法:查阅档案、现场检查)

(十七)强化工作职责落实。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分班编组值守,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应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训练、器材装备操作、战术训练,落实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特点、处置流程、防护措施。接到火警信息后,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站,做好到场接应并协助开展灭火救援。(检查方法:查阅档案、现场检查)

 

 


附件4:

 

全县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不托底场所名册

 

报送单位名称:                                            报送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隐患问题

整改期限




















 

 

 

 

 

 

 

 

 

 

 

 

 

 

 

 

 

 

 

 

 

 

 

 

 

 

 

 

古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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