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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2013933539B/2023-11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办 组配分类: 县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2-04
成文日期: 2023-12-04 有效性: 有效
《古浪县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04 10:50 浏览次数:

       一、起草过程。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全县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农业供水价格改革政策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23〕437号)和《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浪县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办发〔2019〕14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全县取用水实际,起草完成了《古浪县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古浪县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武威市行业用水定额(2019)》《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农业供水价格改革政策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23〕437号)《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浪县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办发〔2019〕1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县取用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农业供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供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第三部分,运行管理。农业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凡超定额(按不同作物亩配水定额)用水,均实行分档超定额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20%(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50%收取水费;超定额20%以上、50%以下(含50%)的,超额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00%收取水费;超定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00%收取水费。农业用水因水权交易引起的水量增加,超过配水总量的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对非居民(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用水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超额部分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50%;超定额用水20%以上、40%(含40%)以下的,超额部分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100%;超额用水40%以上的,超额部分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150%。农村饮水工程供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参照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执行。城市供水和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不包含随自来水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其他附加费。

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自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用水时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分月用水定额汇总测算。用水总量定额核定后,以一年为有效期。期满后如用水户提出申请调整或用水检查发现与实际用水量不符的,据实调整。超定额加价水费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计量设施改造等费用支出。

第四部分,附则。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古浪县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古浪县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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